2023-07-03 12:40:00
(资料图片)
福州市公租房实物配租
1.配租对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我市四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均可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救助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70周岁以上老人、失独家庭、优抚对象等群体以及其他政策规定应予以优先保障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低保家庭应落实应保尽保。
选择实物配租家庭轮候6个月以上仍无房源配租的,可先行发放租赁补贴,待房源筹集到位后转实物配租。
2.配租标准。1人、2人、3人及以上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
3.租金标准。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按公租房小区周边同等级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价格进行评估)的50%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住房救助对象免收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根据规定适当减免租金,申请对象享受其他政策法规明确租金优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保障对象可自愿申请配租下靠档次的公租房。本方案印发实施后在保家庭的公租房租金和租赁补贴仍按原有效合同(协议)执行,合同(协议)期满后依照新政策执行。